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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保护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。实践中,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,时间精力有限,往往很难集中表达自身诉求。为更好地反映消费者诉求,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条规定“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强制性标准,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”,并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立法立标的公益性职责。
2024年8月23日,由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召开的《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立法听证会在呼和浩特市举行。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、乌兰察布市消费者协会派代表参会,并就听证事项以及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收费、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责任等问题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下一步,自治区和各盟市消费者协会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,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,总结提炼在受理投诉、组织调查、比较试验、消费体察、教育引导等各项工作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,推动在地方性立法工作中积极回应消费者的诉求,以高质量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。(李东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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